当宪法的最初草稿出台后拿给他看,还没看完就看不下去了。他所深恶痛绝的东西,一点不少都在。
袁世凯想,看来这宪法起草也是很麻烦的事,不是短时间内能够完成。这也就是说临时约法还不能马上寿终正寝,这如何是好呢?
这个时候的袁世凯,怎么说呢?简直是有临时约法没他,有他没临时约法。也就是说,袁世凯是一天也不想这临时约法在他眼前晃了。
不知是他的哪个心腹,给他出了个主意。先易后难,先简后繁。临时约法不是看着不顺眼吗?修改不就是了吗?
袁世凯一听,觉得这实在是个好主意,于是,给众议院提出一个增修约法草案。
给出的理由是:“国事日削,政务日隳,而我四万万同胞之憔悴于水深火热之中者且日甚凡此种种,无一非缘约法之束缚驰骤而来。……
“第四章关于大总统职权各规定,适用于临时大总统已觉有种种之困难。若再适用于正式大总统,则其困难将益甚。苟此种种之困难,其痛苦若仅及于本大总统之一人一身,又何难以补苜弥缝之术,相与确周旋
“无如我国民喁喁望治之殷,且各挾其命财产之重,以求保障藐躬。本大总统一人一身之受束缚于约法,直不啻胥吾四万万同胞之身命财产之重,同受束缚于约法!
“本大总统无状,尸位以至今日,万万不敢再博维持约法之虚名,致我国民之哀哀无告者且身受施行约法之实祸。”
紧接着,他又向议会提出宪法公布权问题。明确,宪法的公布权属于总统。议会对于宪法,只有起草权与议定权,没有公布权。
他的根据是临时约法,看来这临时约法也不是一无是处,还有对他有用的时候。
刚刚使用过的大总统选举法,不是宪法会议公布的吗?不是也生效了吗?这又作何解释呢?
如果说,大总统选举法不是总统公布,是无效的。那根据这个大总统选举法选举出的大总统是不是也无效呢?这不是要惹出一系列的麻烦吗?
袁世凯给出的理由是:宪法会议自行公布大总统选举法,“显与临时约法暨国会组织法规定不符。然以目前大局情形而论,内忧外患,纷至沓来,友帮承认问题,又率以正式总统之选举能否举行为断。是以接准来咨,未便过以临时约法和国会组织法相绳。”
意思是说,虽然宪法会议自行公布大总统选举法是和临时约法和国会组织法相违背,但当时情况特殊,事情紧急,也就不能太过求全责备了。
已经公布了,没有必要再追究。袁世凯心里的话可能没说出口,反正是把他选上了,怎么都好说,要是选出来的是别人,那这个法律就可能无效了。说不定,袁世凯本来在这里边还藏着玄机,还留有一手。
接下来,袁世凯严肃指出“若长此缄默不言,不惟使民国议会蒙破坏约法之嫌,抑恐令全国国民启弁髦约法之渐。……宪法会议以此项宣布权,乃竟贸然行使,其藐视本大总统之职权,关系犹小,其故违民国根本之约法,影响实巨。”
什么意思,错一次姑且可以原谅,但不能一错再错。藐视总统权力,或许不是大事,但违反约法,可是动摇国本,是决对不可以的。
在这里,能够看到,当约法的条歀,对他自己有利时,袁世凯维护约法是怎样的一丝不苟、不遗余力!
如果有人问他,你还知道有约法呀?你还知道约法是国之根本呀?杀张振武你怎么没想起约法?搞善后大借款时,你想到过约法吗?你派那么多便衣军警,进入国会选举会场捣乱,想到过约法吗?当罗列约法的那么多罪状时,怎么没想到动摇国本呢?
如果真的有人这样的问袁世凯,真不知道他会怎样回答。